校园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校园网站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络宣传教育的效用,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园网站”是指依托校内网,向校内外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查询、下载、上传等服务的网站(含交互式网站)。
第三条 “长沙贺龙体育运动学校、贺龙体校(长沙贺龙中学)”是我校的专用名称,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网站不得擅自使用。凡发现滥用我校的专用名称或有损学校形象或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网站,即列入校园网黑名单禁止访问,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在网页上发布信息或增加其他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教育部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法规,不得在网页上或利用网络服务功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有损学校形象或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五条 学校网站栏目的信息稿件实行分级管理,每个栏目均需设立负责部门和信息员。各部门在校办公室网站负责人员的协同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排本部门负责的栏目稿件。
第六条 各版块的上网稿件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终审签发。为确保网站内容的时效性,上网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部门将审核后的上网稿件提交电子文本给校办公室网站负责人员,并注明供稿人和审核人。重要信息须送校园网领导小组及分管领导审阅和签署意见后,同时提交与电子文本稿件内容相同的纸质稿件交校办公室网站负责人员上网发布。
第八条 在网站上发布的每一条信息,原则上需标明“信息来源、作者”等要素。力求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文字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执行“谁主管、谁主办、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如在校内网站上发现有违反法律、有碍社会治安的不健康消息,各网络用户均有义务及时上报校办公室、电教组等部门,相关部门在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的同时,一定要做好信息截屏备份等技术取证工作。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信息发布科室和个人,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贺龙体校校园网“校长信箱”信件处理情况表
2.贺龙体校校园网“留言薄”留言处理情况表